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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較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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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 (國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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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稅 (地方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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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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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法第 14-8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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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稅法第 35、36、37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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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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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 2 年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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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(重購)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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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質與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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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為自住房地;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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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為自用住宅用地;出售前 1 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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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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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或其配偶名義重購皆可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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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人與重購人必須為同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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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籍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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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有「實際居住」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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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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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積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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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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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土地 ≤ 3 公畝(約 90.75 坪);非都市土地 ≤ 7 公畝(約 211.75 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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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稅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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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小換大(價低換價高): 全額退稅
● 大換小(價高換價低): 按比例退稅 (已納稅額 × 重購價額 / 出售價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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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價低換價高: 若新購地價超過原售地價扣除稅額後的餘額,可申請退稅(最高退回已繳全額)
● 價高換價低: 視價差而定,可能不予退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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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列管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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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(出租、營業)、再行移轉或遷出戶籍,違者追繳原退稅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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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,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、變更用途或遷出戶籍,違者追繳原退稅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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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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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 5 年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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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求權時效為 10 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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